围场缘起土地的地名及土地放垦名词诠释
来源:未知 时间:2006-01-12 19:27:00
任何地名的起源,无不与命名的当时当地历史条件及地理特征相关,即所谓地名是历史地理发展的产物;反过来任何地名缘起和成因均反映出一定的历史文化及地理环境。
表示任何事物的名词之缘起,均与当时的历史背景及其它客观条件密切相关,故有些名词概念内涵是特定的;有些名词概念的内涵却要随着历史发展及人们思想认识的变化而演变,故同一名词古今概念往往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
现将地处滦河上游之围场缘起土地的地名分类例举,并将木兰围杨土地放垦前后形成或常用的名词予以诠释。
〖HT5H〗一、缘起土地的地名例举
在地名学中,把与植物相关的地名称为“植物地名”,与支物相关的称为“动物地名”,据此把与土地或土地开发相关的地名称为“土地土名”,围场的一系列土地地名,便是土地开发当时社会与地理环境关系历史的见证。
从建木兰围场时开始,至围场开发全面垦荒,形成了一系列土地地名,其中大多保留至今,按系列可分为三类。
(一)起源于土地的民族语地名
清廷是在喀喇沁蒙古、翁牛特蒙古之游牧地建木兰围场的,有些蒙古语地名也被沿用下来,随着木兰围场的建立和活动,又形成一些满语地名,个别还形成了满汉、蒙汉或蒙满语混用的地名。
起源于土地的蒙古语地名如:塞罕坝,由“塞堪达巴罕”演变而来,意思为美丽的高原;固尔班锡纳,意思为有三个台子的地方;巴颜锡纳,意思为肥沃的台子;额埒苏锡纳,意思为山根有沙化的台子地;塔里雅图,意思为有耕地的地方。
起源于土地的满语地名如:弱格柏,由“永安拜”演变而来,意思为土地沙化的地方;永安莽喀,意思为沙化的山岗。
起源于土地的蒙汉混用语地名。如“克勒沟,意思为土地广阔平坦的一趟川。
起源于土地的满汉混用语地名如“梭罗沟或索龙沟,山满语“色埒”(土层深厚)和汉语“沟(山沟)演变而来,意思为上层深厚的一趟沟。
起源于土地的蒙满混用语地名如:巴颜奔喀,由蒙语巴颜(富饶)和满语莽喀(沙地)混用而来,意思为富饶的沙土地。
(二)起源于开围垦荒的地名
木兰围场大量和全面放垦时事先对准备放垦的土地进行勘察,并以所在较大范围的地域为代码,如吉布汰沟为“吉”字;金 钱莫里为“金”字;罗子沟为“罗”字等等。把可耕地每5顷或10顷编为1号,从1号一直排到几十号,最多到80余号。很多土地编号则演变成行政村或自然村地名。清廷对在木兰围场服役护围的八旗官兵,准许先行屯垦,后改为升课,所经营的旗地、官地、兵地,有的也演变成乡名、行政村名或自然村名。特别是来围场承领土的民人,为伐木垦荒开发土地,有的建起一处或几处窝铺,有的成立一处至多处伙房,因此又形成了数以百计的行政村名、自然村名。连围场源于开围垦荒的地名非但不足为奇, 而且还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地名文化。如果打破乡镇界限,把乡和行政村按连续或对应或临近的关系分类排列,可分为以下地名系列:
起源于“地”的乡和政村名有:新地、朝阳地、官地、二地、下地、东官地、八号地等。起源于“窝铺”的乡和行政村名有:老窝铺、上窝铺、下窝铺、康家窝铺等。
起源于“伙房”的乡和行政村名有:上伙房、下伙房、三把火
起源于放地编号的行政村名有:二号、三号、五号、九号、十二号、十五号、十八号、十九号、二十三号、二十七号、二十九号、四十二号、五十一号、五十六号、八十三号、甘六号、罗六号、罗十号、大八号。
至于自然村地名,起源于开围入地编号的从头号一直到八十五号,此外还有不在同一乡镇村或不同川道、山沟的重复编号地名,如罗字某号、甘字某号等。起源于窝铺的自然村名有几十个,如南窝铺、北窝铺、白家窝铺、黄家窝铺、成家窝铺、毕家窝铺、裴家窝铺、郑家窝铺等。起源于“伙房”的自然村名有二十多个,如头把、三把火、南伙房、北伙房、安家伙房、鲍家伙房等。起源于地的自然村名如南地、北地、西地、西官地等。
(三)直接起源于土地的地名
这里所谓直接起源于土地的地名,是指既不是沿用民族语的地名,也不是由于木兰围场放垦形成的地名,而是直接因土地丈量分配或同土地开发利用或因土地种植过某种作物而形成的行政村名或自然村名,如:八顷、下界地、一复兴地、三复兴地、西南地、新开地、三七地、头段地、二段地、三段地、房身地、豆芽地、和尚地、两顷五、二顷八、五十顷、十六分地、八十亩地、靛地、靛把营子、二把园子、下菜园子等。
〖HT5H〗二、土地放垦的名词诠释
在汉语中,虽然有些名词一看便彰明昭著,但有些一旦望文生义便会贻笑大方,现将与研究木兰围场放垦有关并见诸于典籍的一些土地名词概念予以诠释。
(一)旗地
清代旗人 (被编入八旗的满、蒙、汉族官兵及其眷属)所占有的土地简称旗地。广义的旗地包括清廷内务府的庄田(皇庄)、八旗宗室官员兵丁的庄田以及各地驻防八旗官兵的庄田,均为封建国有土地。木兰围场的兵租地,即属旗地之一种。
(二)兵租地
清乾隆年间对驻木兰围场的满蒙八旗官兵实行携眷驻防世袭屯电制,即按官兵每员划拨给土地120亩,任其自行耕种或招佃收租,但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封建王朝。此为驻防八旗官兵庄田即通称为兵租地。
(三)兵地
兵地为清代“随缺兵地”简称,属封建国有土地。清制对驻防各地兵丁或驿站兵丁,由地方政府拨给一部分土地,供其屯垦或招佃收租,换防时统一收回分配给新来的驻防者。
(四)官地
官地为清代“随缺官地”简称,属封建国有土地。清制凡地方实缺官员在任所皆有随缺官地,可出租给民人耕种收取租银,调任时人动地不动的由后任继用。
(五)入官地
因犯重罪而夺爵的王公贵族,削职抄家的官员以及乡绅民人等之私有土地,被罚没即变为官方所有,历史上把这种因特殊原因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土地称作“入官地”,又称“田产入官”。
(六)汛地
清代兵制,凡汉人军队皆称为绿营兵,凡千总、把总、外委所统率的绿营兵皆称“汛”,其驻防巡逻的地区称为汛地,亦作“讯地”,与农耕地并无任何关系。
(七)放垦地
清末分三次逐步开放木兰围场,招民人垦荒耕种,凡由官方按既定程序合法卖给民人的可耕地,即为放垦地。
(八)越垦地
驻守木兰围场满蒙八旗官兵,除按统一规定所划给的兵租地外,凡越界非法开垦的土地,称为越垦地。
(九)私垦地
木兰围场第一次放垦后,第三次全面放垦前,承领土地的民人越过所注册的四至边界,非法开垦的土地称为私垦地。
(十)挂地
清末开放木兰围场官方募民垦荒,应招前来买地谓“承领荒地”,因为必须办挂号注册手续,故也称作“挂地”,承领者又称“挂地户”或“占山户”。
(十一)余地
在木兰围场放垦过程中,无论是兵租地还是放垦地,凡经官方按注册四至边界清查丈量出的“黑地”亩数,当时称为余地。
(十二)当契地
地主或自耕农因天灾、疾病、诉讼等原因背负债务无力偿还,不得已将自有土地典押给有贷款能力的大地主或新发户,即暂时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现款应付急用。典押时契约虽规定到期可以赎回土地,但实际上多数出典者到期不能或无力赎回所典押出的土地,因而土地所有权随之变更,在围场欲称“死契”,即变更土地所有权归受典方所有,出典方不得有所争议。围场的大地主兼并土地或新发户购买土地多数通过此形式实现;民间把这种已有偿出让其使用权,暂时还没有“死契”,又尚未正式变更所有权的私有土地称为“当契地”。
(十三)处女地
为进行农耕,对从未开垦过的可耕地,不论是草地还是天然林伐后的迹地,均称为“处女地”,古代称作“天荒”,近代以来又称作“新荒地”或“生荒地”。而经过开垦农耕一段时间后,因撂荒又死板的土地,再行开垦时则不称作处女地,一般称其为“二荒地”。
(十四)佃民
本兰围场第一次放垦时,官方将前来承领荒地者一概称为“佃民”。这是对交纳押荒银后取得荒地开垦权和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称谓。佃民与“佃农”或“佃户”含义完全不同。佃农或佃户是指租种他人土地者,而木兰围场放垦所称之佃民其本质是土地所有者,当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承领荒地的满蒙八旗人称为“旗佃”,另一类以汉人为主体的承领荒地者称为一般佃民。
(十五)奸佃
清朝末期政风败坏,在木兰围场放垦过程中,有人利用官场腐败,用银钱贿赂放垦官员和管围官员,少交纳押荒银多承领荒地,然后,再按实际亩数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对从事此种行当的人当时称为“奸佃”。充当奸佃者有可能是与入垦官员有一定关系的佃民,也有可能是官府中的胥吏蠹役等。
(十六)腾围
清同治初年,经朝廷准奏,将木兰围杨七十二围的围座之外8000余顷荒地第一次放垦,但要求必须划清正围与围外荒地界限,保证宽留围座,禁止越界开荒侵占正围。护围满蒙八旗官兵首先借放垦之机在其所属兵租地基础上越界开垦正围,其他佃民相继仿效,以至使一些正围被半公开地开垦。清廷令热河都统分别采取过出示封禁文告、强令停耕、围外补地调换、动用武力驱逐,甚至用烧房逐民等手段以求达到恢复或保持围座完整的目的。对这一系列维护围座的措施谓之“腾围”。
(十七)反腾围
在官方进行腾围的过程中,越垦或私垦围座的既得利益者,采取种种对抗手段“反腾围”,先后曾发生旗民妇女百余人到唐三营阻拦热河都统公署前来围场办理腾围官员的轿子,也有佃民抗议毁围座栅栏或石墙强行耕种者,还有抗拒官府烧毁护围卡伦房屋者,并曾发生聚众围攻奉命维护围座的围场总管及成立“霸围会”等事件。反腾围与腾围相持12年,最后以清廷被迫承认越垦和私垦既成事实为合法,领田主补交押荒银照例纳税而告终。
(十八)押荒银
木兰围场的三次放垦,对承领荒地一般称作“押荒”,而押荒者交给官府的地价银两则称为押荒银。木兰围场第三次放垦通称“屯垦押荒”,民国初年的继续放垦改称为“补价升课”,其中的“价”即承领荒地的地价。
(十九)升课
“课”者一般称为“国课”,其称谓始于唐代,即国家按年度征收的赋税。木兰围场放垦时清廷规定新垦荒地耕作前2年免纳田赋(农业税);耕作满2年后按一般农田照章征收田赋,此实施过程谓之升课。至于兵租地的升课,是指官府于民国7年(1918)将护围八旗官兵仅有使用权的土地,明确无偿归原使用者所有,但必须照章缴纳田赋(升课)。
(二十)帮耕
帮耕即地主剥削佃户的一种方式。一般以50亩耕地为一份,同时由地主负担种籽、粪肥、车辆、犁犋等其它主要生产资料,并向佃户提供简陋住房及借给部分口粮等。佃户除负担农耕外,还要向地主付出一定数量的无偿劳役(俗称关工),做有关农活(如造粪、饲养役畜)或为其生活服务。在农耕收获总量分配前,先扣除种子和3石谷物的“押耕粮”,然后双方再按对半或所议定的比例分成;并在佃户所得部分先由地主按“一米三谷”高利贷方式扣除所借给的口粮。对这种分成地租的实现方式有关文献资料称为“帮工佃种”,中国北方有的地区又称“伙种地”或“伴种地”,热河农村简称为“帮耕”,热河方言读作pang qing,解放后多数人误写成“耪青”,甚至误写作不能表示任何意义的“傍青”或“耪青”或“旁青”。
(作者系木兰围场研究会研究员,围场老科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