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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河论坛-- 简论唐山境内明长城戍边粮饷的供给

来源:未知 时间:2009-01-02 16:15:00

   唐山境内明代长城主要分布在迁安、迁西、遵化三县(市)的北部边界线上,东起迁安与卢龙交界处的徐流口,西至遵化与天津蓟县交界处的钻天缝,长达二百公里左右,以险要著称的冷口、喜峰口、董家口、青山口、洪山口、马兰关等关口要隘都位于这段长城之上。特别在永乐定都北京后担当着拱卫京师的重任,战略地位尤其重要。而戚继光在此镇守期间又对这里的长城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建,使其所属的蓟镇长城成为明长城中的精华。1995年,唐山市文物部门曾经对境内长城做过一次比较详细的考古调查,笔者有幸参加了这次调查,并获取了第一手考古资料。2007年,河北省有关部门再次对全省境内长城进行全面普查,唐山境内长城也在其中,这次调查,采用了摄影、摄象、电脑及grs等一系列先进设备,因此获取的资料更加详实而全面。但2007年的长城调查成果尚未公诸于世,本文的探讨依然是在1995年的考察资料及近些年来对长城初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
 长城戍边粮饷问题是与戍边职官体系、戍边士卒构成、明朝经济状况、军事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问题息息相关的,是整个长城文化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仅就唐山境内明长城戍边粮饷的供给做一简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并请方家不吝赐教。
 
 军队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一是服役人数的保障,另一个就是粮饷的供给。所谓“军国之务称重大者惟边饷,而军国之需称浩繁者亦惟边饷。”[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0《卫所之制》。]明政府戍边军队粮饷的供给途径主要是屯田,明代屯田的形式有很多种,崇祯十五年,户部尚书傅永淳奏言屯田,列举了七种:军屯、民屯、兵屯、商屯、水屯、陆屯、罪废开屯。但归纳起来,主要为军屯、民屯和商屯。军屯是通过屯田子粒供应军需,民屯与民运相辅相成,而商屯主要开中盐引。这样,屯粮、民屯、盐引与京运即是明代长城戍边粮饷的主要供给途径。随着政局的变迁,这些途径所起的作用也存在着不同的变化。
 一、屯田子粒
 所谓屯田子粒也称之为屯粮,是军士屯田的收获物上缴给官府的贡纳,是通过军屯获取的。“屯粮者,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 《明史·食货志》卷28。]长城驻守官军在履行防御敌人入侵、修建城墙等主要任务外,他们的另一项重要生产内容就是屯田。洪武初,论五军府曰:“养兵而不病于农者,莫若屯田。”[  同1]腹里军屯主要始于龙江屯田,边疆屯田则是在腹里军屯实施之后逐渐推行的。特别是国子监祭酒宋讷献守边策,主张屯田备边,不要劳师万里,求侥幸之功,取无用之地。办法是于沿边(北边)卒五百里屯一将,训练军士,并督令耕作,防敌入侵。从军屯的管理方面看,大体上由都司、卫所负责。在明初,都司、卫所的职权是非常明确的。都司,设都指挥使一人,都指挥同知二人,都指挥佥事四人。其职权是“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具体管理练兵、巡捕、军器、漕运、京操、备御等。而军士屯田,则由一位佥事掌管。卫,设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分理本卫的屯田、驻军、营操、巡捕、漕运、备御、出哨、入卫、戍守、军器等。若遇征战,则率领所属将士,听命于主帅调度。但这只是我们从文献记载上得出的理论上的结论,事实上“军屯没有事先作出的计划,进行周密准备,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没有做过试点,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管理的部门。”[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出版,第76页]
军屯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屯军专事屯种,二是军士兼耕与守。
 屯军专事屯种主要有正军屯种和余丁屯种。余丁是正军在营的军余,无论正军还是军余,在广泛的意义上,他们都是军人或属于军队的。就屯地的性质来说,他们的屯地都是官府拨给的军屯分地,但也有个别的屯军或军屯户还在分地之外多开垦了一些田地,因为他们的身份是屯军,这类田地不属于私有。土地上的收获即屯田屯粮一部分供屯军自用,代替月粮,一部分供作卫所官军俸粮。军士兼耕与守是为补救军屯废弛而设的,用意在把军屯改营田以足额。这类屯田的生产者就是担任防御的士卒,守军与屯军不分,不像正规军屯制度中防守军和屯种军完全分开。守军所耕田地是集体受田,所交税粮无定额,所获全部入官,用以修边支给。他们以军耕田,一切由官府供给。而屯军则自己担负自己的生活,用的官府牛具还得交租还官,本质上是个强制佃种官地的人。
 长城地带因地广人稀,召佃无人,地多闲旷,其军屯的开展更主要的是军士边耕边守。军屯领之卫所,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成,八分屯种。“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缓冲为差。”[ (明)申时行等修:万历《明会典》卷18《户部五》,第119页。]所谓缓冲地带,主要是边境和腹里之分。利用边地闲田,唐山境内明长城地带屯田开展得有声有色。洪武三年,华云龙奏,永平兴屯,洪武八年正月,汤和等往董兵屯田,开卫戍守,华云龙上言:“前大兵克永平,留故元八冀军士千六百人屯田,人月支粮五斗,所得不偿费,宜入燕山诸卫,补伍操练。”[ 《明史》卷130《华云龙传》,第2621页。]此外洪武十三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北边北平、蓟州一带也都有屯田记载。明成祖定都北平后,朝廷所在,屯兵多,岁用粮饷浩大,屯田显得愈发重要。《春明梦余录》载:“我成祖文皇帝靖难功成,剩精兵四十八万,内将一十二万选入十二团营,馀三十六万给赐屯田牧地种纳子粒,分置七十八卫于顺天府所属各州县地方安插,俱属三千营统辖听调征剿。”[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6《畿辅屯丁》,第605页。]永乐二十五年,寇犯辽东,便从三十六万屯卒中抽调一万人出征,使“三十六万共饷万人,是三十六家共赡一军耳。” [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6《畿辅屯丁》,第606页。]“宣宗宣德四年五月,兵科给事中戴弁的奏自山海至蓟州守关军万人列营二十二所操练之外,无他差遣,若稍屯种亦可足边,请取勘营所附近荒田斟酌分给,且屯且守实为两便。”[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14《田赋考》,现代出版社1986年,第260页。]“正统元年春正月庚寅,发京军三万就近地下屯田。”[ 《明英宗实录》卷13 正统元年正月庚寅,影印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发行1962年,第243页。]明初军士屯田基本解决了戍边士卒的粮饷问题。《明史•食货志》载:洪武时规定,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守城者如数发给,屯田者半之。民匠充军者八斗,牧马千户所一石,民丁编军操练者一石……,洪武三十五年定科则: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贮屯仓,听本军自支,余粮,为本卫所官军俸粮。永乐初,定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军官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较。《春明梦余录》中记载的明初屯田原额中“蓟州屯军五千八百七十五名,屯地二千八百二十八顷五十一亩,细粮六万八千五百六十七石五斗九升。其制:每军一名,受田五十亩,岁征米二十四石。以十二石养人,十二石入仓,给官俸并城操之兵。仓中所积,率足供数年之用。”[ 同1]
 明代宣德以后,各地卫所分军屯种制度已成具文,但屯地荒芜,军士缺粮情势相当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基本原因之一是屯军失额,屯军失额是因为调拨征守,逃亡事故,将官役占。调拨征守与边境状况密切相关。费用支出多用于应战,“边庭多事,支费渐繁。”[王毓铨:《明代的军屯》,中华书局1965年。]将官役占是“除官役之外,屯军有很多被迫充私人差役”。[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272页。]而逃亡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赔粮问题。边镇屯田,数量虽不少,但边方田多沙瘠,兼以天气旱寒,灾多收少。屯军赔粮的事实在有关明代军屯的各种文献中连篇累牍,引不胜引。“沿边屯地,或变为斥卤、沙碛,粮额不得减”,屯军不堪命。
 纵观明代军屯,在明初洪武年间,处于酝酿、摸索阶段,军屯制度并没有成熟,但归军队粮饷的供给却起到了很大作用,而经过永乐、宣德至正统时期,军屯渐次成为定制。但随着政治的腐败,成为定制的军屯却也逐步走向衰败。而黄仁宇先生则认为军屯在有明一代从来没有停止过,但在明初实现的粮饷自给完全是不可能的,“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所造成的,他们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记录的误导。”[ 同4,第75页。]
 二、民运
 民运是将从“民口”上征收的税粮运去供军。在屯政大坏、屯种军余苦于赔补、相继逃亡、屯田抛荒、屯粮失额的情况下,边军不能仰望屯粮,而不得不依靠民粮。民运粮草主要来源于民屯。“民屯是迁移一部分民户,派给地土,分别编屯,委官提督,令其屯种。”[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1页。]这些民户绝大部分是丧失了土地或没有土地的贫民。经过元末战乱,明初大片土地荒芜,耕垦人力不足,国家连年租税,入不敷出。为恢复农业生产,开垦土地,增殖人口,明太祖采纳了户部郎中刘九皋的建议,《明史》记载“古狭乡之民 ,听迁之宽乡,欲地无遗利,人无事业也。”也就是将地少人多“狭乡”的居民迁移到地多人少的“宽乡”去,于是“太祖采其意”,开始了大规模的移民活动。“迁山西泽、潞民于河北”[ 《明史·食货志》卷77。],又如“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力山民,散处诸府卫,属为军者给衣粮,民给田。”[ 同上]又如“徙北平后山民三万二千八百余户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开地千三百四十顷。”[ 同上]建文帝时,曾命令武康伯徐理,去北平一带察看土地情况安置移民。“成祖核太原、平阳、泽、潞、辽、沁、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自是以后,移徙者鲜矣。”[ 同上]
 从上述记载看,移民的迁徙流向以山西外迁之民为多,其次是浙江、山东、南直隶。这是由明政府组织实施的。另外是徐达远征漠北而随迁内地的人。这几次移民,迁往北平行督司辖区的为数不太多。这些人都被安置到其附近的府或卫,有的定为民籍,有的定为军籍。
 明成祖初年,经过“靖难之变”的四年战争,人物凋耗、土地荒芜,旧有存者,十仅二三。明政府也为此也组织了几次大规模的移民活动。例如“永乐元年八月己巳,发流罪以下垦北京田。”[ 《明史·成祖本纪》卷6]“甲戌,徙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省富民实北京”,[ 同上]“永乐二年秋七月丁卯,徙山西民万户实北京”,[ 同上]“永乐三年秋九月丁巳,徙山西民万户实北京”[ 同上]……永乐初年几次大的移民都来到北京及其附近各府、州、县。永平府毗邻京畿,当有大批移民来到这里。
 明中期以后发展的民屯多半都在北边九镇的长城地带,边地民屯经常是佥编的土著民户和土兵户。民屯赋税不同于军屯子粒。军士所屯田地是军田,不准转移,不准买卖,遇屯军改调、老疾、事故而不能耕种,必须还官。军田是拨给屯田旗军或顶种军余的官田,承办者须交纳屯田子粒。屯粮较民田的民粮要高,但军屯不需负担民田上的徭役。民田则是“民户”的土地,是民户世代占有的土地。民户的土地可以父子相传,可以买卖,租赋虽然较低,但负有各种各样的徭役,如“里甲”、“均徭”、“驿传”、“民壮”等。两者的主要区别还在于还官,准传袭不准传袭,准许买卖或不准许买卖,以及是交纳的屯田子粒还是民粮。
 为有效组织移民屯田,明政府专门设立了屯田机构,进行管理。例如:宣德四年五月丙辰,为经理山海(卫)至蓟州之地,设立屯田曙。崇祯十四年,设屯田道于滦州,经理山海卫至蓟州,永平等地之屯田。这说明,到明朝中后期,从西起蓟州,中经永平府,东到山海卫的广阔地域里都实行了移民屯田,从而扩大了耕地面积。
 明政府组织开荒种地的同时,还进行了社、屯和里甲建设。凡在战争中逃离本土,而回来的土著居民,政府发给他们原来耕种的天地,建立民社。即“土民编社”。从外地迁来的移民,政府也发给他们土地,从事屯田,建立村屯,即“移民编屯”。民社是沿袭了元朝的村社组织而建立的,“凡五十家立一社,择年高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如增至百家,就另外设社长一人,不足五十家的 ,择与邻近村户会为一社。设立民社的目的,是用“以教督农桑之事”。外地迁来的移民,在屯地从事耕垦的同时,建屋舍,聚成村屯,或同族而居,即以其姓氏为屯名,或异姓杂处,则共议屯名。随着人口的繁衍,民社和村屯发展的差异,其人口多耕地广的社与屯便自然形成周围村庄的中心发展成为乡。民社和村屯都管辖着若干村庄。政府在组建社、屯的同时,便清丈民田,编制鱼鳞册,清户口,编制黄册,并组建里甲,作为社、屯的居民组织 ,“定为百十户为里,里分十甲”推举丁多粮多的民户充当里长,为社、屯代替国家征收田赋。里甲长十年一换。
 三、盐引:
 盐是属于国家专卖的。明代由都转运盐使司和盐课提举司负责。盐课提举司比都转运盐使司控制的区域范围要小。“一个都转运盐使司有三个或四个分司,每个分司都控制一定数量的盐场,通常不超过十二个,但一般也不少于五个。”[ 同4,第254页。]尽管盐政机构有转运的权利,但它们并不从事食盐运销。盐卖给商人,或者又盐商输粮到北边中盐。明初令商人在各边招民垦种,输粟开中盐引,是明政府一种获得边地军储的办法。户部授权边镇军官接受商人的粮草,然后开出“仓钞”,商人出示它给盐运司核验,以换取盐。但这种仓钞并不能直接兑换成现金,食盐也必须有盐引才能发卖。盐运司必须等收到边镇的仓钞和大多数商人已经在此之前受到核查无误时才可以准备盐引。
 引,是一种重量的单位。盐一引就是政府允许运送者可以运输一引的盐。“引的标准是400斤,但是在洪武统治时期,规定的一引少于200斤。以后每引的重量因地因时各有差异。因而这也是一个可以伸缩的财政单位。”[ 同4,第256页。]盐引是商人运销食盐的凭证,商人缴纳盐价、盐税,领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盐场领盐,再到关所验税,就可以凭盐引运输,官盐必须有引,否则就是走私。“盐引者,召商入粟开中,商屯出粮,与军屯相表里。其后纳银运司,名存实亡。”[ 《明史·食货志》卷82。]盐引的设置与军饷的需求密切相关。“太祖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之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 《明史·兵志》卷91。]商人为获取更多的盐引遂募民开垦大批荒地,这也是所谓的商屯。商屯的开展为弥补军饷的匮乏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在明后期更为明显。
 明初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以资军饷。洪武二年,置河间长芦都转司,复置北平都转运盐使司。“盐法灶户自备器皿煎煮。每丁岁办盐四引,地每亩办盐一十六斤,车一辆办盐二百斤,牛驴每头办盐一百斤。”[ (清) 康熙《永平府志》卷8。]洪武五年戊辰,命户部募商人于永平鸦红桥纳米中盐。洪武十四年三月户部奏定永平中盐法“凡商人于永平输粟一石二斗者,给淮盐一引,一石一斗者给浙盐一引,四石者给河间盐一引,从之。”
 唐山一带所属蓟镇长城盐引比较普遍始于嘉靖时期。“查得蓟镇自嘉靖三十七八年始开盐引,中纳边粮,两淮水乡盐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定价银五钱,长芦折布盐四万五千三十三引,每引定银二钱,开额数年,而报中甚少。”[ 《明经世文编》卷358。]盐引之设本为军饷之用,逐渐以本色而折布折银,并用引盐抵充年例。“嘉靖庚戌之变,军饷岁增始议引盐抵充,年例遂派两淮、长芦盐五万余引,计银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余两定为额,嗣是或增或减微有异同。”[ 《卢龙塞略》卷16。]嘉靖八年行折银法:将灶丁每引改折银一钱。嘉靖二十九年行减价法:户部据御史赵镗议,遂行蓟镇召商减价二钱六分,每引六分五厘。隆庆四年召商纳银三万两,巡抚刘应节题请,分拨存积淮盐四万二千五百引,浙盐二万五千引,共银三万两,召商上纳粮草以备客兵费。本年尽免各场盐钞,永罢追征。”[ (明)万历《永平府志》卷3。]“先年淮盐一引纳粮二斗五升,长芦一斗后因米价稍平覆议淮盐三斗长芦一斗三升,其后陆续议增淮盐五斗芦盐二斗一升……后淮盐酌减三升芦盐减一升”[ 同25]但商人多观望,形成官与商“非惟不相济而反相病矣”。把盐引作为戍边粮饷的补充变得越来越艰难。
 四、京运
 京运也叫做年例,即每年给边镇主客兵的年例。《春明梦余录》记载北方边镇的粮饷情况,“其防守士马,各镇原自有主兵,一镇之兵,足以守一镇之地。其合用  粮,各镇原自有屯田,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后主兵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调集多于往时,而坐食愈众。屯粮不足,增以民粮,民粮不足,加以盐粮,盐粮不足,加以京运,馈饷溢于常额,而横费者滋甚。”[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5。]在军屯、民屯及盐引等军饷途径都走向废弛后明政府又增加了京运的力度以供应戍边粮饷。“京运,始自正统中。后屯粮、盐粮多废,而京运日益矣。”[ 同29]《春明梦余录》所记载边镇年例数目,永乐、正统之间,其京运旧额,“在蓟镇止五万两,永镇止二万八千六百七十二两八钱九分”迨世宗朝(嘉靖),“蓟州主客兵银五万六千余两,永平四万八千余两”,隆庆中,“蓟镇原额银止五万两,后增至三十八万九千四百九十三两,赏军、抚裔之数不与焉。今见支又增四十二万八千八百九十二两零。永镇原额银二万八千六百余两,后增至二十四万六千八十五两,今见支又增至二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六两零。”隆庆三年霍冀《九边图说》载:“蓟镇年例主兵银一十六万五千七百三两三钱八分,客兵银六十三万三千四百七十九两二钱七分一厘一毫二丝。”[ (明)霍冀:《九边图说》,隆庆三年开本,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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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后期主客军饷几乎处于“尽改为年例”的状态。所谓“屯田十亏七八,盐法十折四五,民运十逋二三,悉以年例补之。”在各边镇计口授食的情况下,而朝廷出入却只有上报的数额,拨付出去的年例有多少用于戍边官军的用度上朝廷却并不十分清楚,从而造成明政府边饷开支逐步增加而粮饷供应却越来越紧张,“兵愈多,坐食愈众,而年例亦日增云”,而年例拖欠十分严重。
 《明史·食货志》中记载: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洪武中,令京外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永乐中,始令粮多之地,旗军月粮,八分支米,二分之钞……卫军有家属者,月米六斗,无者四斗五升,余皆折钞。凡各卫调至京操备军兼工作者,米五斗。其后增损不一,而本折则例,各镇多寡不同,不能具举。明后期蓟州和永平二镇的军饷数额为:蓟州:主兵,民运银九千余两,漕粮五万石,京运年例银二十万六千余两;客兵,屯粮料五万三千余石,地亩马草折色银万六千余两,民运银万八千余两,上东民工食银五万六千两,遵化营民壮工食银四千余两,盐引银万三千余两,京运年例银二十万八千余两,抚赏银一万五千两,镐军银一万三千余两。永平:主兵,屯粮料三万三千余石,民运粮料二万七千余石,折色银二万八千余两,民壮工食银万二千余两,京运年例十二万二千余两;客兵,屯草者银三千余两,民运草三十一万一千余束,京运银十一万九千余两。
 四、屯粮、民运、盐引与京运几种粮饷供给方式所占比重的变化
    明初军饷主要仰给于屯田,其次是民运,再次才是国家给的盐引和京运银。随着卫所制度的破坏,屯田子粒锐减,屯田不能供给军饷的所需,而派民粮,民粮不足,就只好靠朝廷拨款,这就使过去主要依靠卫所屯田收入支付的军饷制度逐步嬗变变成以京运年例和民运粮为主的军饷制度。
 明初,军饷的来源除军队自己屯田外,在边防还实行开中法和令内地供给边防一定的粮食和布花,但这些都是补充性质的,为数不多。至于京运银给边,明初也很少。从万历《明会典》来看,只有宣府一镇给5万两,其他各镇正统以前基本没有,有时可能给点补充,为数不多。甚至到嘉靖二十一年前也只有6镇给京运银44万两。
 明初建立起来的军饷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发生了很大变化。概括起来就是年例银代替了屯粮的位置,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当然这个变化有一个过程,以九边来说,嘉靖二十一年以前屯田收入虽不占主要地位,但京运年例也不占主要地位,占第一位的是民运粮草和布花之类。但到嘉靖后期和隆庆年间,京运年例已占边防粮饷的第一位,其次是民运,再次才是屯田收入。万历年间当然更是如此。
 由于军饷增加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筹措钱粮。出现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卫所制度的破坏。卫所制度破坏的一个表现是军卒逃亡。在内忧外患严重的情况下,不得不募兵。募兵的粮饷较卫所军高出一倍左右,这本身就增加了军饷。而这些费用在卫所屯田破坏的情况下是不能支持的,只能是出自当地筹款,一出自京运年例。军饷变化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战争频繁,使军饷大增。战争使军队调动频繁,客兵大量出现,一个军士出征其饷额要比驻地军营增加40%以上,另外还有好赏银、抚恤费以及增加武器装备等,使军费大幅度增加。万历中期3次大的用兵,军费就达到1100多万两。军饷制度的变化增加了明廷的财政困难,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明初边饷充足,根本不需要朝廷拨款。正统六年,朝廷开始拨款,但数量很少。但到万历初年,则大幅度增长,使朝廷财政入不敷出。财政困难反过来又影响了军队建设。朝廷为解决财政困难千方百计搜刮百姓,如此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