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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使臣监察启示录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05 09:01:10

  
  北宋是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历史朝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都有较大的发展。国家的政治制度较以往的任何朝代都更为科学、完备。其中对吏治,亦即干部队伍的管理有着独到的管理办法。其中对出访的使臣的监督、管理,对我们今天的法律法规与廉政建设仍不无启示。
  北宋自太宗朝在燕京败于辽朝,一直对其有着恐惧心理。在宋真宗景德元年、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的“澶渊之盟”后,这种心理则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两国互派使臣出访,其心境是大不相同的。因此北宋使臣出使辽国,既要委曲求全,又要不失大国体面,外交分寸相当难把握。而北宋朝廷对出使官员的监督管理,掌握的更是严格。因为每年派往辽朝的使团多达三至五个,遇有突发事件(如皇帝驾崩、新帝即位、对第三国开战),为表达礼遇、通告情况,还要临时性增派。每个使团的总人数都在一百多人,而每个使团在辽境逗留时间都在四个月左右。所以这些人的表现直接影响到两国的关系与宋朝官员的形象。
  一、严格使团组成与纪律约束
  北宋对出使各国的使团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国信所。定有详细的《国信条例》,后又经不断修改与完善,成为外交活动的准则。这些规定,在苏颂的《华戎鲁卫信录》有充分的体现。但现只存其总序、《进华戎鲁卫信录表》。使臣管理中,使团的选人尤为至要。“窃惟行人之官,责任甚重,欲求称职,必在择人”(《宋刑统·漏泄大事》)。依照规定,使团一般都有正、副使各一名,三节使(有上、中、下节之分)多名,另配有接引、执旗、译语指使、书记、医官等随从。宋初,外交使节是不许带家属的,违者以罪论处。后来允许年龄大的使臣带家属随侍。绍圣四年(1097)九月,宋哲宗允许“国信使、副自今依熙宁条,许带亲属一名冲小底”,即随行亲属正式列入使团“编制”。而到了南宋朝,正、副使就享有每人差遣十名随从的待遇了。由于当朝重文轻武,所以正使全由文官担任,副使则由武官担任。为了保持使团的整体素质,使臣多从翰林院、各州优秀的刺史中选拔。因此,出色完成出使任务的使臣日后多被提拔重用。如苏辙、苏颂、王安石、欧阳修、包拯、寇准等。使团在组成完毕,出发前,需到国信所“阅习仪范”(《宋会要辑稿·职官》),即进行岗前培训,进行规制教育。其中对于外交活动中的保密制度尤为严格。据《宋刑统》载:“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宋真宗咸平初年,因与契丹开战,设立了专门的保密机构——机宜司。要求雄州,“每有密事,不予漏落”。宋仁宗皇佑三年(1051)三月更规定:“自今通事殿侍与契丹私相贸易及漏泄机事者,以军法论。在驿诸色人犯者,流配海岛,若博饮斗争、欺窃及损毁官物、书门壁者,一行配隶。”宋徽宗还御批:“敢妄言边事者,流三千里,首者罚钱三千贯,不以敕荫减。”关于使臣的差旅待遇,宋朝有《奉使契丹条例》,标准详尽。
  二、严格出访使团的监察监管
  北宋对外交出访使团的监察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皇城司的监察。皇城司在宋朝称为“耳目之司”,以向各个组织派遣“察子(特务)”而闻名。“故事,奉使契丹者,遣皇城卒二人与偕,察其举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四》),也就是派“监察干部”,组成临时监察组织,全程监督使团的活动。
  其次,是宋境州县官吏的监督。使团在途中经过的州县有按规定接送使团的职责,也有监督,特别是举报使团以及个人违纪的义务。关于外交使团沿途所需都是起初就准备好的,要求旅途不得接受任何馈赠,如有接受馈赠者“以自盗论,供送者与同罪”,也就是行贿、受贿同罪。这在今天,基层监督举报上级下基层工作人员违纪现象仍是其重要职责。同样,契丹对宋朝的使者待遇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辽朝记载较少,但金朝循契丹旧制,对南宋使臣的待遇为:正使、副使“日给细酒二十量罐,羊肉八斤,果子钱五百,杂使钱五百,白面三斤,油半斤,醋二斤,盐半斤,粉一斤,细白米三升,面酱半斤,大柴三束”。而上节则是“细酒六量罐,羊肉五斤,麫三斤,杂使钱二百,白米二斤”,中节常“酒五量罐,羊肉三斤,面二斤,杂使钱一百,白米一升半”,下节“供酒三量罐,羊肉二斤,面一斤,杂使钱一百,白米一升半”。使臣一般不敢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第三,是御史台对使臣的监察。御史台有监察百官的智能。对外交使团的监察也不例外,而且更为严格。这在今天,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建设,较过去更是健全与完善。王拱辰在辽朝失礼案,就是御史台的赵抃多次弹劾才得到处理的。
  第四,是使团成员的互相监督。使团正使回国后要将出使情况写出报告,报国信所,当然包括成员的“表现”,同时成员也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他人的“违纪情况”。
  三、重处使团违纪官员
  宋辽交好一百二十多年,使团多多。尽管使团主要成员都经过认真的挑选,也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进行了警示教育,但违规违纪现象仍是不可避免的。因使团成员来自不同方面,构成复杂,同时个人素质及临时性情况也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再则教育也不是万能。朝廷考虑两国关系,遇有违纪案件,当然是从严处理,以儆效尤。
  首先是对违反外交礼仪的处罚。据《长编》:较早的是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九月,晁迥出使辽国。晁迥回朝之后即有人参奏说:“迥与辽人劝酬戏谑,道醉而乘车,皆可罪。”但当时宋真宗没有惩罚晁迥,却也认为晁迥举止确实不当。也就是相当于免予处分。仁宗庆历八年(1048),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同修起居注、判度支勾院韩综,因为使契丹时,辽兴宗耶律宗真问及他的家世,韩综说他的父亲韩亿在先朝出使过辽朝,兴宗甚喜:“与中国通好久,父子继奉使,宜酌我。”韩综率同来的使者五人起立为兴宗祝寿,兴宗亦离席回敬他们,十分融洽。回朝后,宰相陈执中认为韩综生事,将其降知滑州,后又改知许州。另“仁宗庆历二年(壬午,1042),右正言、知制诰刘沆出知潭州。始,沆使契丹,馆伴杜防强沆以酒,沆沾醉,拂袖起,曰:‘我不能饮,何强我!’因詈(lì,骂)之,于是契丹使来,以为言,故出之。寻又降知和州。因诏(皇帝下旨)奉使契丹及接伴、送伴臣僚,每燕会毋得过饮,其语言应接,务存大体。”刘沆因饮酒骂人而被贬丢官实是不值。在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杨蜕为“接伴契丹祭奠使者,在道亏失仪范”,由监盐铁判官、都官员外郎降为屯田员外郎。宋仁宗庆历五年(乙酉,1045),右正言、知制诰、史馆修撰余靖为回谢契丹使。余靖“前后三使契丹,益习外国语,尝对契丹主为蕃(契丹语)语诗,侍御史王平、监察御史刘元瑜等劾奏靖失使者体,请加罪。元瑜又言靖知制诰,不当兼领谏职。五月庚午,出靖知吉州”。最为典型的是王拱辰,殿中侍御史赵抃上奏弹劾:“王拱辰报聘契丹,行及靴淀,未致君命。契丹置宴饯,宋选、王士全、拱辰等遂窄衣与会,自以随行京酒换所设酒,痛饮深夜,席上联句,语同俳优(俳优,古代演滑稽戏杂耍的艺人)。选及士全因醉,与敌使争,及契丹主自弹琴以劝拱辰酒,拱辰既不能辞,又求私书为己救解。失礼违命,损体生事,乞加黜降。”宋选寻坐罪,责通判宿州,朝廷独不问拱辰。经过多次弹劾,终“诏拱辰罚金二十斤,放”。哲宗元符二年(1099),礼部尚书蹇序辰出使辽国,“颇失使事之体”,坐罚金八斤。
  其次是对其他使臣的处罚。(据《长编》)景德四年(1007),刘煦为契丹国主生辰副使,因“坐轻肆鲜礼,免官,消两任”。大中祥符四年(1011),副使薛惟正在幽州“赴会饮射不如仪”,回来后,以其失仪被弹劾治罪。(据《宋会要辑稿》)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贺辽正旦使的三节人等“喧笑失礼”,“杨迁、王千、王立各杖脊配千里外牢城,冯达等降配邻州”。另外,北宋还对使团成员私带铜钱出境,以及私相与辽人贸易的行为有较为严厉的处罚,南宋尤甚。
  第三是对领导“连带”责任的处罚。出使辽朝的正使,既是使团的团长,又是使团成员的监管责任人。下属违纪,定被追究。宋仁宗庆历四年(1046)四月,李昭遘出使辽朝,因“从者尝盗敌中银杯”,而被降职,从者被处以杖刑至死。神宗熙宁八年(1075)七月,宋昌言、郭若虚也因使辽“不觉翰林司卒逃辽地不获故也”,被降官。
  北宋王朝虽然因统治阶级的局限性,而不能摆脱其吏治的腐败,特别是对法律、制度不能贯彻始终,致使综合国力下降,而被金元取代,但其干部管理,特别是出访使团管理的方法仍是可取的,值得研究的。
(王恩山,平泉县文化旅游局副局长,唐山市滦河文化研究会理事。)